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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社长春8月18日电 题:为何人权道路不止一条?
作者 何志鹏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

当前,“人权”已成为全球价值共识的核心语汇,但世界各国在实现人权的路径上展现出多样性,引发关于“人权的全球共识”与“各国自主选择”是否矛盾的讨论。
人权理念具有历史性和文化性,是在不同文明语境中逐步建构的产物。各国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理解各有侧重,各有其正当性。这意味着,尽管人权理念的核心价值具有普遍意义,但其实现方式无法一刀切。“人权道路不止一条”,正是这一文化多样性与实践合理性的必然体现。

为何人权有全球共识却无唯一标准?
当“人权”成为全球通用的语汇时,人权共识往往被误解为统一制度标准的接受与遵循。然而,其真正的出发点应在于对“人之为人”价值的承认。《世界人权宣言》指出:“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,乃是世界自由、正义与和平的基础。”这一理念贯穿于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中,成为跨越文化、宗教与制度差异的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。
但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实现形式的单一化。现实层面,普遍原则必须与各国具体国情相结合。例如,许多发展中国家往往将生存权、发展权置于核心,而发达国家则注重公民权和政治权利。这种路径多样性并不削弱普遍性,而是在不同社会条件中实现普遍原则所需遵循的逻辑。
人权共识应包括两个层面:一是以人的尊严、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价值共识;二是在此基础上的制度与路径多样性。否认多样性、强行输出单一标准,既违背共识的初衷,也削弱国际人权合作的正当性。
真正的人权共识应以多边协商为基础,而非以输出单一模式为目的。人权不应成为评判他国制度的工具,而应作为文明对话的平台。

为何中西方在人权理念上各有侧重?
中西方在人权理念上的差异,决定了各自人权制度的建构逻辑与历史演进方式。
西方近代人权体系主要来源于自然法传统和“天赋人权”观,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先验性与不可剥夺性。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推进,西方国家通过《大宪章》《权利法案》《独立宣言》《人权宣言》等文献,构建了以限制国家权力、保障个人自由为核心的“防御型权利”体系。这一体系在形成之初深受当时社会阶级结构的影响,强调“自由优先”,主要服务于新兴中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的政治诉求。然而,在早期实践中,真正享有权利的“主体”主要限于有产白人男性,妇女、奴隶、有色人种等群体长期被排除在外。
中国的人权理念则根植于完全不同的历史经验。近代以来,民族危机和国家破碎使人民遭遇深重苦难。对中国而言,人权问题首先表现为人民能否“活下来”。因此,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体系,将人民的生存安全与发展福祉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。这种“发展型人权”路径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价值,也契合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目标。
尽管“人权”一词并非源自中国,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“民为邦本”“仁政”“大同”“慎刑慎杀”“原情当议”“尊老扶幼”等思想,为中国特色人权观提供了深厚的伦理基础。与西方以个体为中心的自由权逻辑不同,中国强调个体与家庭、社会、国家之间的有机关联,由此衍生出国家责任、集体参与和协调发展的制度思路。中西方在人权理念上的差异,归根结底是历史路径与文明逻辑的不同表达,并非价值上的对立,而是实现方式与优先次序上的区别。
为何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主张的首要基本人权?
中国人权理念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,是其独特历史经验和文化传统的选择。近代中国,人民长期面临极端贫困、战乱侵扰与社会动荡,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被持续剥夺。新中国成立之初,面对“人口众多、物资匮乏、百废待兴”的局面,党和政府将保障人民“活下来”确立为首要任务。1991年中国发布的首部人权白皮书就明确指出:“没有生存权,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。”这一判断并非抽象的口号,而是对中国现实逻辑的总结。
改革开放以来,中国在制度上系统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。从最低生活保障、农村医疗互助到义务教育普及和保障性住房建设,中国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生存安全网。2013年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以来,全国累计近1亿贫困人口实现脱贫。一系列实践成果,不仅彰显了国家能力,也体现了“以人民为中心”理念的具体表达。
在回应“如何让人民活得更好”的诉求方面,中国也积极确立了发展权的重要地位。国家层面,中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,实施西部大开发、东北振兴、中部崛起、乡村振兴等战略,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均衡配置;在教育、医疗、社会保障领域持续投入,改善偏远地区的发展条件。个人层面,劳动者特别是农民、妇女、少数民族等群体在受教育权、职业发展权等方面获得了更多制度性支持。

值得强调的是,重视生存权和发展权并不意味着排斥自由权和政治权。相反,中国积极推动“全过程人民民主”建设,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在内的全面、广泛、有机衔接的制度体系,保障人民在国家治理中持续参与、有效表达。
综上所述,中国以发展为先的权利观,不仅为西方传统自由权优先的理念提供了现实补充,也为其他国家探索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现实参照。
面向未来的人权文明如何确保多样性?
人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,而文明的多样性决定了人权实现路径的多样性。全球化进程加深了不同文明间的人权理念交流,但也出现了以单一标准主导国际人权话语、将某类制度视为普世模板的倾向。这种“唯一正确道路”的思维方式掩盖了国家和文明之间合理的差异,也制约了全球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面向未来,要确保人权文明的多样性,关键在于树立包容、多元的全球人权观。首先,应在观念层面破除“制度单一性”的迷思,真正尊重各国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,承认不同文明对人权实现路径的自主探索。其次,应摒弃抽象的道德评判,重视各国在人权实践中所积累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挑战,把人权视为动态发展的制度成果,而非先验的普遍真理。再次,应坚持多边主义和文明对话,推动在平等基础上的国际合作,防止人权问题被工具化或陷入意识形态对抗。最后,还应鼓励各国根据自身社会经济条件,制定切合实际的人权发展战略,使多样性成为推动全球人权进步的重要资源,而非合作的障碍。(完)
作者简介:

何志鹏,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、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、吉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,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、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、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、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、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。2016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,2017年入选第八届“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”,2021年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。